1.那些容易被误解的法律常识,你知道多少
父债子偿
法律上,父亲和成年的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财产也是独立的。换句话说,父亲欠的债,子女在法律上根本没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子女如果基于道德的考虑,自愿为父亲还债,法律也不干预。
另外,还有一种特别的情况,父债子要还。那就是,父亲负债而亡,留有遗产,子女继承后,这时子女要为父亲还钱,但是仅以遗产范围为限。如果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也可免除还款的义务。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
这也是一个流传颇广的错误认识。其实我国法律根本没有所谓的“自动离婚”的规定。根据法律,离婚只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到民政局登记离婚;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需要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就是“感情确已破裂”,不需要双方同意。
非法同居
这是一个被误解很深的说法。目前,对于未婚男女,即使双方都没有配偶,未婚而同居的还会被习惯性的称为“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这个概念最初出现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由于《婚姻法》及其它法律中,没有规定无配偶男女不能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规定,而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都是可行的。所以将这种同居行为指责为“非法”,没有法律依据,这种指责本身就是“非法”的。但是,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则又当别论。
法院一定会支持弱势方
这是一种道德与法律的混淆,与道德依靠舆论和信念解决问题相比,法律解决问题是依靠的是实体法规定和程序法规定,相关的诉讼请求一定要有相关法律和证据支持,而证据有特殊规定,必须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证据的形式和效力也都有特殊规定。
杀人偿命
文明社会发展到今天,很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我们国家虽然没有废除死刑,而根据我们现行《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杀人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偿命,而是要考虑杀人的动机、手段、社会影响以及具有属于正当防卫、自首情节等确定是否适用死刑,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
2.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有哪些
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本罪与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虽然这两种罪行侵害的同类客体为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行为都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有关,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
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前者的具体行为是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具体行为是非法出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里的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前者的行为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后者的行为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二)本罪与非法狩猎罪 虽然这两种罪行侵害的同类客体为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行为都与猎杀动物有关,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
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而后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前者的行为方式为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前者行为对象特指为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而后者行为对象为一般的野生动物。前者构成犯罪不需要具备情节严重的情节;而后者则需要具备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比如辽宁省大连市“刁某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被告人刁某在旅顺口区某村的南山架设了两块鸟网非法捕鸟。 经鉴定,刁某猎捕杀害的红角鸮、雀鹰共计20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鸟类,其余的12只鸟类均为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刁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3.道德与法律如何不混淆
道德的问题交给道德,法律的问题交给法律,混淆法律与道德会造成审判活动的不确定性。
遗嘱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并不说鼓励他“包二奶”。对于“包二奶”的行为,在道德上可以去谴责,但是不可拿法律去干预他合法处理自己私有财产的权利,也不能剥夺“二奶”受赠的权利。
混淆法律与道德会造成审判活动的不确定性,将法官个人的意志变成法律。法律原则可以朝符合道德规范的方面去解释,适用基本原则的法院是有级别的限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做这种解释,但是作为基层法官,无权做这种解释。
4.跟贪污罪容易混淆的罪名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区别:
(1)犯罪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犯罪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贪污罪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共财物
(3)法律处罚:对贪污罪的处罚比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要重的多
5.谁有关于法律知识的故事
[分享]三个法律小故事,让您体会法律与生活的密切关联 故事一 昨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我们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
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辽宁省有关法律规定是晚7点以后至第二天早7点之前!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 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故事二 王先生在外地工作,离家较远,平时回家较少,大多是通过电话与家里联系。有一天,他正在单位上班,父亲打来电话说:“昨天我和你二叔因为自留山的划分问题吵了一架,吵得很凶,你二叔说准备找人揍我。”
过了几天,父亲又来电话:“自留山的事没有摆平,新问题又来了。”王先生一听心里直打鼓,连问咋回事,父亲说:“我和你二叔因堂屋问题又吵架了,我准备揍你二叔,到时候万一把他弄得哪儿不合适,就算坐班房我也豁出去了。”
他还问王先生把人打伤要判几年刑。 王先生赶紧说:“你这次无论如何也得听我的,不能急。”
父亲说:“你快讲,废话少说。”王先生告诉他,打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打伤了还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兄弟之间的事还是和解为好。
自留山和堂屋都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但里面还涉及到《继承法》的有关法条,一时半会儿在电话里很难说清楚,于是,王先生就把有关《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法律知识及解决中需要的相关证据给父亲寄了回去,希望他和二叔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两个月后,父亲来信说:“我与你二叔的纠纷是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大家都没啥异议。
近些日子,我们的关系在逐渐好转。”据说从那以后,父亲有空儿就给亲戚朋友讲他学到的一点法律知识。
后来父亲对法律知识越来越有兴趣,村子里发生什么事,他总会打电话向王先生咨询。 这个故事说明:法律看似遥远,其实非常贴近生活,解决的都是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
故事三 自从小冀考上机车驾照后,就变成了一个以车代步的人,平时出门, 无论是五分钟的路或是五十分钟的距离,只要没下雨,他都习惯以车代步。 这天天空下著大雨,小冀心想今天不能汽车去上学了,只好认命地拿著雨伞, 搭车上学去.到了中午休息时间,小冀突然发现下午要交的报告竟然放在家里忘记带了! 于是他决定回家一趟. 小冀习惯地走到自己常停车的地方, 找了半天才记起今天并没有骑车来学校.这时小冀发现有一台机车的钥匙还插在车上,没有被拔下来。
小冀好心地把钥匙拔下来,本想把钥匙交给学校的警卫室,但他想起自己要回家一趟,今天刚好又没有骑车,不如就借用一下吧!他估计了一下往返的时间,大概半小时内就可以回到学校了,到时再替车子的主人将钥匙交到警卫室,说不定车子的主人还不知道自己的车子曾被人借骑过呢! 在骑车回家的路上,刚好碰上警察巡检,警察先生要求小冀拿出驾照来让他检查,没有驾照的小冀,向警察先生解释,他只是借用一下这部机车而已,并没有要偷窃的意思。 如果小冀能向承办的法官证明他并没有不法的意图,而且法官相信他的说词,那么他的行为就不会处犯刑法上的普通盗窃罪。
但因为有无不法的意图是属于个人的主观意识,要举证说明自己没有不法的意图是很困难的。 所以,只要不是自己的东西,最好都不要借用或替人看护, 以免惹祸上身却不自知。
几个小故事里的法律保护 故事一 在校劳动受伤谁负责? 孙小明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不久前,他在学校参加劳动时受了伤,心情很郁闷。 小明所在学校是一所农村初中,其中几间教室年久失修,学校决定利用寒假将这些教室拆除重建。
为了省钱,学校让初一两个班的全体男生来学校参加“义务劳动”,劳动的内容是搬废墟的碎砖。劳动中,由于没有老师在现场指挥,小明在休息时与同学追逐打闹,同学将一面尚未拆完的墙推倒,将小明砸伤。
后来小明家长找学校提出赔偿,学校却认为小明不是在劳动时受的伤,而是因为没有遵守劳动纪律,与同学打闹受的伤,应由那个同学的家长赔偿。 故事二 为老师打开水被烫怎么办 那天早自习前,初一学生小孟被班主任老师叫到办公室,老师让他帮忙打两暖瓶开水。
哪知道因为地刚擦过特别滑,小孟不慎滑倒,暖瓶摔碎,小孟被开水烫伤。 小孟的伤势虽然不重,但医生为了防止伤口感染让小孟休息了半个多月,小孟家长为孩子治伤花费了不少钱。
事后,班主任老师承担了赔偿责任,可小孟家长认为学校也应该承担责任。 故事三 被老师锁在屋子里的学生 那天下午放学后,初二年级举办篮球比赛,小冬看完球赛准备回家时,突然想起水杯还在教室里,就回教室取。
说来也巧,小冬刚进教室不久,老师就来锁门,因为小冬的座位在靠门一排的最后一个,粗心的老师没有发现小冬还在教室。